【徵才】「臺灣優華語計畫」2023年選送華語教師赴國外學校任教甄選<延長公告至7/2截止>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2023年選送華語教師赴國外學校任教第112001T號通告

任教國家

法國

合作單位

巴黎古斯塔夫·艾菲爾大學

合作單位

負責人名銜

語言中心主任VIGIER Laurence

擬聘教師數

選派1華語教師

聘期起迄

202391日至2024731
(依該校學期之實際日期為準)

*獲選人需於聘期前到任,逾期註銷獲聘資格。

教學人員

資格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1.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 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碩士在讀生或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1.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1. 熟諳中文為第二語言之教學法。
  2. 不具法國國籍及居留身分。(本校師生優先考量)
  1. 具以下資格者優先考量:

以中文為第二語言教學: Teaching Chinese as a Second Language (CSL) or Teaching Chinese as a Foreign Language (CFL)或其他相關類科學士以上學位者優先考慮

  1. 通過法語鑑定文憑DELF B2以上。持有符合我教育部採認規定且非以英文授課之法國學士以上文憑或在學證明者可替代語言能力證明(請提供語言證明及程度);
  2. 具備開設文化課能力者,具備跨文化適應能力並且積極主動參與各項活動者;
  3. 請考量法國大巴黎地活環境差異,能獨立自理在法生活所需之各項行政事宜者,適應能力及應變能力強者尤佳。

待遇

稅前月薪

1,712.06歐元,分別由巴黎艾菲爾大學提供856.03歐元,本校提供856.03歐元。

其他待遇

華師需自付:

1. 本案教職月薪1,712.06歐元之薪資賦稅。
2.
社會保險等各項法定保險(依校方規定核算)。

3. 盡早教師宿舍(華師自付)。

教育部
補助項目

1.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1,500美元,依於當地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法國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1,750美元)。

3. 初次應聘時得補助1次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1. 獨立使用繁/簡體教授初級或各個級別華語;
  2. 每學期上課12週。每年平均授課300小時(上課、小組輔導課及文化工作坊)須自行準備考題監考訂正試卷
  3. 辦理與華語文課程相關之課外活動及文化工作坊活動;
  4. 推廣華測活動及辦理考、本校優華語計劃執行及相關行政工作

授課對象

該校學生大學部或研究生

申請須知

  1. 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

(一)學經歷證書影本。
(二)中法文履歷及自傳(格式不拘)。

(三)教育或華語專業訓練或認證相關證明。

(四)華語教學經驗證明(需由任職單位出示之證明)

(五)華語課程教案一份(教案格式請自行設計,範圍為代華語第 一到四冊)。

(六)中法文自我簡介(各3分鐘以上)及試教影片(1節完整無剪接課程影片,實體或網路課皆可)(請上傳至Youtube、Google Drive或其他雲端平台,並提供連結)(試教影片可後補)。

(七)上述申請資料請併為1份完整PDF電子檔,敬請於112年7月2日23:30前將上述申請資料寄至joshlin@mail.ntue.edu.tw(聯絡人:林倩如),主旨為「2023申請NTUE外派法國華師資料(+姓名)」。

 (八)履歷資料一經初審合格後,即通知面試。

收件截止日

中華民國11272日23:30(將擇優通知面試)

備註

  1. 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選送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聘用,赴任前須與本校簽訂行政契約。
  2. 華語教師補助期間以實際任教天數核給為原則,獲國外學校續聘者得延長補助。
  3. 每名華語教師受領教育部生活補助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四年。
  4. 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5. 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聘約中訂明。
  6. 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及機關(教育局處)同意並瞭解相關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相關規定。又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7. 現任國內外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機關同意。面試前得先提供相關機構同意證明,未依照程序辦理者,恕不錄取。
  8. 錄取者請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本案之錄取資格。
  9. 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師接續執行。
  10. 錄取之華語教學人員須參加教育部指定之行前培訓,並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 https://lmit.edu.tw/Sc)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11. 該校不實施遠距教學。
  12.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本案聯絡人

及聯絡方式

單位: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華語文中心

承辦人:林倩如

電郵:joshlin@mail.ntue.edu.tw

電話:(02)2732-1104 82035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二段134